(2017)吉018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与杨翻、吉林省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杨翻,吉林省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榆树市向阳路126号被执行人杨翻,男,汉族,,住址榆树市新立镇保安村*组。被执行人吉林省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树市五棵树经济开发区长安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翻、吉林省展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吉0182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应交付110476元。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程序,再次恢复执行程序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代理审判员 张 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玉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