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清基与闫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基,闫志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民初540号原告:张清基。被告:闫志国。原告张清基诉被告闫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张清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清基负担。审判员 李培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巧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