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王建全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王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178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025563488463。被执行人:王建全,男,1970年11月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与王建全交通行政非诉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行审5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建全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建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东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