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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陶勇因犯贪污罪被判处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324号被执行人陶勇,男,生于1961年5月1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叙永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叙永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陶勇因犯贪污罪被判处刑事罚金一案,执行金额为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同时被执行人陶勇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陶勇与妻子张贵群共有位于叙永镇房屋一套,现该房屋由被执行人陶勇妻子张贵群及其母亲朱正均共同居住。另查明,被执行人陶勇名下登记有车一辆,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无法查找。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陶勇无其他房产登记、机动车辆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陶勇仍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陶勇名下虽有房产及车辆登记,但被执行人陶勇名下房屋系其与妻子张贵群共有,系其家庭唯一住房,被执行人陶勇名下登记的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无法查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陶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陶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叙永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光强审判员  赵 云审判员  李忠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月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