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何柳东、李新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柳东,李新兴,王宗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何柳东,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李新兴,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王宗泉,地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立案执行的何柳东申请执行李新兴、王宗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为本院(2016)桂0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桂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提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与本案同一被执行人、同一性质、同一抵押物的案件,且抵押物均已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查封,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将本案指定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便于案件处理,节约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何柳东申请执行李新兴、王宗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为本院(2016)桂0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惠强审判员 陶世聪审判员 陈通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慧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