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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与钟甫圣、张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钟甫圣,张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350号原告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地址: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28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2MA35K4BG86。负责人:李汉涛,该支行行长。被告钟甫圣,男,汉族,1973年4月21日出生,袁州区人,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被告张瑜,女,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袁州区人,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原告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与被告钟甫圣、张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彭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