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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宁弘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宁弘丽,又名宁红利,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邢碧卫,董事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宁弘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2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本院(2017)豫0482民初2379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