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郴州市金鼎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郴州市金鼎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民催14号申请人:郴州市金鼎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旭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6850128553。法定代表人:高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薄立鹏、任林娟,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郴州市金鼎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郴州市金鼎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34846020,金额为3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09月6日、到期日为2017年3月6日、出票人为河北胜宝制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廊坊市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张家口银行石家庄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郴州市金鼎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郴州市金鼎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彦红审判员 赵永升审判员 周涛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