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3执3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旭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旭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安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执3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万路379号,组织机构代码66746354-8。法定代表人:易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旭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燎原大道1号(安源外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9654748-7。法定代表人:芮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耿庄村幸福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6514318-0。法定代表人:欧阳永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西省安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燎原南大道1号(安源外广场)。法定代表人:易燕萍,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形,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旭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安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江西旭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旭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赣J×××××和赣J×××××宝马小汽车两台,因未实际控制,财产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江西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安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5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6月6月2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本案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江西省安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月31日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欠付工程款296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旭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安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有应收账款1673.3万元,期间江西省安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已代付2126509元给申请执行人。后经双方认可,江西省安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还应履行第三人到期债务7311618万元,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江西省安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履行被执行人江西旭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到期债务7311618元。江西省安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5月25日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综上,被执行人江西省安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第三人到期债务。本案标的金额4005.8233万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三被执行人共履行本案标的款39038127元。执行费107458.23元已交纳。因被执行人江西旭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葵审 判 员  昌伟代理审判员  叶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