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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牛敏某、牛先某等与陈某某、韩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敏某,牛先某,牛福某,牛焕某,陈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敏某,女,汉族,1969年8月13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申请执行人牛先某,男,汉族,1979年5月13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申请执行人牛福某,女,汉族,1967年12月12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申请执行人牛焕某,女,汉族,1969年8月13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25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关于牛敏某、牛先某、牛福某、牛焕某与陈某某、韩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四项确定:陈某某、韩某某协助牛敏某、牛先某、牛福某、牛焕某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将陈某某名下的陕西某某酒店管理公司35%的股权,变更在牛敏某名下20%、牛福某名下15%;韩某某名下的陕西某某酒店管理公司60%的股权,变更在牛焕某名下20%、牛福某名下5%、牛先某名下35%。因被执行人陈某某、韩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牛敏玲、牛先锋、牛福玲、牛焕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已按照本院(2016)陕0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确定的内容将上述股权过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治水审判员 李长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