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慧萍、郭贵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慧萍,郭贵春,郭世莲,樊新春,张巨飞,郭子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033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57X,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慧萍,女,生于1987年6月1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郭贵春,男,生于1982年9月23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郭世莲,女,生于1975年12月4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樊新春,男,生于1983年5月17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张巨飞,男,生于1973年4月21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郭子林,男,生于1961年11月6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慧萍、郭贵春、郭世莲、樊新春、张巨飞、郭子林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慧萍、郭贵春、郭世莲、樊新春、张巨飞、郭子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何子飞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梦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