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执6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6155叶玉玲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6155号本院在执行叶玉玲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7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本院裁判:被告王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玉玲支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