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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卓芝华、杜德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芝华,杜德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486号原告:卓芝华。被告:杜德智。原告卓芝华与被告杜德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卓芝华以被告杜德智已向其支付了轮胎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7元,由原告卓芝华负担。审判员  韩洪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