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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正富与刘冠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富,刘冠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118号原告:王正富,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刘冠宇,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富诉被告刘冠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富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