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正富与刘冠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富,刘冠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118号原告:王正富,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刘冠宇,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富诉被告刘冠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富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