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陆军与葛金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陆军,葛金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525号原告周陆军,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任崇周,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金喜,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陆军诉被告葛金喜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葛金喜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陆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5.6元由原告周陆军负担。审判员 彭东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敬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