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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陆军与葛金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陆军,葛金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525号原告周陆军,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任崇周,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金喜,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陆军诉被告葛金喜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葛金喜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陆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5.6元由原告周陆军负担。审判员  彭东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敬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