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咸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咸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咸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据咸阳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仲调字(2016)第69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咸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88787.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150000元。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