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彩霞与林德聪、林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彩霞,林德聪,林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948号原告:黄彩霞,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林德聪,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丽云,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黄彩霞与被告林德聪、林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黄彩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德聪、林丽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彩霞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林德聪、林丽云的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260元,减半收取计4130元,由黄彩霞负担。审判员 陈清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