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彩霞与林德聪、林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彩霞,林德聪,林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948号原告:黄彩霞,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林德聪,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丽云,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黄彩霞与被告林德聪、林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黄彩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德聪、林丽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彩霞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林德聪、林丽云的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260元,减半收取计4130元,由黄彩霞负担。审判员  陈清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