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昌魏都新冰凡网吧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魏都新冰凡网吧,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供电公司,郝晓娜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4253号原告:许昌魏都新冰凡网吧,住所许昌市五一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高尚,系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宇,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供电公司,住所许昌市莲城大道288号。负责人:吴加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郝晓娜,女,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伟,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晋二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许昌魏都新冰凡网吧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供电公司、郝晓娜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杨高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霞、金晓丽,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伟、晋二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昌魏都新冰凡网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恢复与原告的供电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用电合同,用电号为3100055936,用电人为原告,原被告一直按照合同履行权利义务。但是在2014年8月1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用电号为3100055936的用电人变更为第三人,第三人故意毁坏原告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电力资源,也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供电公司电力卡及河南省电费统一收据显示电费用户名为杨高尚,即与被告形成供用电合同关系的是杨高尚,而并非本案原告许昌魏都新冰凡网吧,因此原告许昌魏都新冰凡网吧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昌魏都新冰凡网吧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尚建辉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