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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邹玲萍、邹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玲萍,邹帆,李冬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玲萍,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金江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昊,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帆,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胜、黄爱清,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冬英,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胜、黄爱清,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玲萍因与被上诉人邹帆、李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邹玲萍又以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邹玲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玲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邹玲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小平审判员  李爱平审判员  李伟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