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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沂南县国土资源局、朱丙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国土资源局,朱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937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沂南县城祥和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沂,局长。被执行人:朱丙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朱丙龙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17)鲁1321执53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4月10日被执行人朱丙龙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书。2017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93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松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