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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保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余庭敏与王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庭敏,王英,尹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保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庭敏,男,生于1971年7月9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10709XXXX。被执行人:王英,女,生于1973年6月26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30626XXXX。被执行人:尹怀军,男,生于1975年6月11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50611XXXX。本院(2017)川1622民初120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英、尹怀军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108号3幢7-6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号102房地证2011字第2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举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