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天平实业公司与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解除抵押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天平实业公司,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2行初39号原告焦作市天平实业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站前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明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安海平,该交易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张丙山,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干部。原告焦作市天平实业公司诉被告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解除抵押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被告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在应诉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和依据,并提交答辩状,答辩认为:房屋抵押登记是房屋权属登记内容之一,我市负责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含抵押登记)的法定部门为焦作市房产管理局。答辩人系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下属二级机构,受房管局委托从事办理房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房产交易活动的具体业务,故执法主体系焦作市房产管理局,答辩人不是适格被告。本院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是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下属二级机构,受房管局委托从事办理房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房产交易活动的具体业务,故执法主体系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原告起诉被告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应属于起诉主体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作市天平实业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苗晓霞审判员 申 琳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