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永顺与胡爱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顺,胡爱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880号原告:杨永顺,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胡爱欢,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原告杨永顺诉被告胡爱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杨永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顺负担。审判员 黄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宇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