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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永顺与胡爱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顺,胡爱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880号原告:杨永顺,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胡爱欢,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原告杨永顺诉被告胡爱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杨永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顺负担。审判员  黄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宇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