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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鹏飞与梅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恢20号赵鹏飞,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水利局家属楼,联系电话1350334****梅林,男,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兴平南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561265****赵鹏飞申请梅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43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4342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