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1877韩伏来与树如坚、蒋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伏来,树如坚,蒋兰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5民初1877号原告韩伏来,男,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代理人胡才忠,建湖县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树如坚,男,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蒋兰萍,女,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韩伏来与被告树如坚、蒋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原告韩伏来的委托代理人胡才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树如坚、蒋兰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伏来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万元及从2016年4月1日至本金还清时为止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树如坚因家庭生产经营需要于2015年3月向原告借款2万元,同时约定2016年3月底还款,借款届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树如坚未作答辩。被告蒋兰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庭审中提交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借用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借款人:树如坚,2016年3月底还款。”建湖县公安局沿河派出所2017年4月6日出具的户口摘抄页显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两被告的户口摘抄页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约偿还借款。被告树如坚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树如坚应当偿还借款。被告树如坚未能按约还款,现原告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蒋兰萍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树如坚、蒋兰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树如坚、蒋兰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韩伏来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6年4月1日其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树如坚、蒋兰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海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