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吴以海与王昆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以海,王昆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794号原告:吴以海,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被告:王昆鹏,男,成年,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以海与被告王昆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以海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