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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吴以海与王昆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以海,王昆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794号原告:吴以海,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被告:王昆鹏,男,成年,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以海与被告王昆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以海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