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郭梅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李东,郭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6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46号裙楼171-2-2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9628-1。负责人唐莉,该支行行长。被告李东,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25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郭梅,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3日,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诉被告李东、郭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甄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