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董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董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2民初130号原告:孙某,男,汉族,河津市人。委托代理人:曹甜甜,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魏克聪,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董某,男,汉族,河津市人。被告:马某,女,汉族,河津市人,系董某之妻。原告孙某与被告董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的委托代理人曹甜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4日,被告董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2.5分,到2015年11月15日付清全部本息。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借给被告5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之后被告仅于2015年8月19日支付了三个月利息,剩余本息至今未付。被告马某为董某的妻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董某、马某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原告为其诉请,提交证据如下:借条一份,证明2015年5月14日被告董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2.5%;2、银行转账汇款凭条,证明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3、被告董某身份证复印件;4、结婚登记信息表,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庭审中称,被告董某2015年8月19日付给原告三个月利息3750元。经审查,上述原告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董某2015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5分,期限6个月,又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约定超出法律规定,故本院按月利率2%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某50000元及剩余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4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完借款本金之日止;该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37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董某、马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天文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人民陪审员 韩永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凯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