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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宝纺置业有限公司与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宝纺置业有限公司,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山东宝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阮晓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平,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678号16-21层。法定代表人:袁伟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娥,女,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上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平波,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宝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宝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5元,减半收取113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邬铭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