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郑志卫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志卫,男,1993年3���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逮捕,2017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志卫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志卫于2017年2月22日1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歌厅×房间内,因琐事与陈×发生争执,后持酒瓶将陈×头面部打伤。经鉴定,陈×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志卫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志卫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宣告缓刑。被告人郑志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志卫犯��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志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单青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丹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