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7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军与杨一苏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杨一苏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7民初111号原告:马军,男,生于1964年5月,回族,农民。被告:杨一苏夫,男,生于1986年10月,东乡族,农民。马军与杨一苏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马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军以找不到杨一苏夫,待找到杨一苏夫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马军负担。审 判 长  朱子林审 判 员  樊世川人民陪审员  马尕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大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