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60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丁瑞莲与杭州国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瑞莲,杭州国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015号之二原告丁瑞莲,女,汉族,1993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杭州国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科技经济区块2号3幢34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2815111XQ。法定代表人黄强。上述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瑞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丁瑞莲负担。审 判 长 黄小华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