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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4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俞根宝与黄山任翔建材物流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根宝,黄山任翔建材物流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民初777号原告俞根宝,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黄山任翔建材物流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迎宾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57574318X3。法定代表人黄文翩。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根宝诉被告黄山任翔建材物流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鉴于在审理中该案涉及的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洪金雄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杰、人民陪审员潘素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洪金雄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人民陪审员  潘素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沁雪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