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434号原告:梁某某被告:马某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