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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434号原告:梁某某被告:马某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