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文涛、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涛,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文涛,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新建路22号金达花园。法定代表人唐世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涛与被执行人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96000元,被执行人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绍刚审 判 员 赵桂春审 判 员 秦陆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