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4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维彬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282号被执行人王维彬,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王维彬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13日作出的(2015)甘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甘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