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昭与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昭,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920号原告赵昭,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号楼25层,组织机构代码78405023-2。法定代表人石焕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睿,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昭诉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赵昭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昭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赵昭负担。审 判 长 吴宏丽人民陪审员 郭燕中人民陪审员 马双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倩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