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与曾志、赵小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曾志,赵小平,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协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街道天辰华府1栋1-3,组织机构代码67613606-3。法定代表人:传小青,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志,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赵小平,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C9-1-1,组织机构代码66640337-5。法定代表人:贺家模。被执行人:重庆协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1号B幢16-1号。法定代表人:袁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曾志、赵小平、重庆市长松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协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21798.51元、利息15482.13元、复利439.95元、罚息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