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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屈峰与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峰,郭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586号原告:屈峰,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军红,华阴市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敏,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屈峰诉被告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屈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峰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屈峰负担。审判员  何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晓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