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屈峰与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峰,郭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586号原告:屈峰,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军红,华阴市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敏,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屈峰诉被告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屈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峰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屈峰负担。审判员 何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晓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