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毕文亮与鄂托克前旗升飞石材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文亮,鄂托克前旗升飞石材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479号原告:毕文亮。被告:鄂托克前旗升飞石材店,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敖勒召其镇珠和街东450米。负责人:马升飞,经理。原告毕文亮与鄂托克前旗升飞石材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毕文亮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文亮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文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毕文亮负担。审判员 王冠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润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