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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荆绍峰与陕西展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荆绍峰,陕西展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5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荆绍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彪,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展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陕西工业展览馆办公楼*层。法定代表人:王士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蓬伟,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荆绍峰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展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拓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荆绍峰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荆绍峰对展拓公司迟延提交办证资料负有主要过错责任,显失公正,与事实严重不符,交付房屋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验收文件,也没有进行综合验收(包括消防验收),以后三年多时间也未向房屋登记机关提交办证登记材料,责任应由展拓公司承担。退一步讲,即使荆绍峰因承租户装修不当影响消防,也不应承担原判认定的四分之三的责任。二、原审未查明展拓公司长达三年未能提交办证资料的原因和基本事实,导致本案错判。三、原判认定的违约金起算日期明显错误,漏算85天。四、一审违约金数额的认定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二审更调减至四分之一,显属不当,应予改判。请求:撤销(2014)碑民初字第035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445号民事判决,再审本案,诉讼费由展拓公司承担。展拓公司发表意见称,未能办理消防验收是共同违法行为,不能按份划分,应区分责任大小。应当判决展拓公司不承担违约金。本院认为,二审法院以荆绍峰的母亲吴宝霞名下陕西国际会展大厦第1幢1单元4层10401号房屋涉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第14项“日本料理等餐厅需通过厨房操作间再进入疏散楼梯,不符合规范要求”为由,认定荆绍峰所有的陕西国际会展大厦第1幢1单元5层10501号房屋具有一定过错,并进而将违约金调整为一审判决的四分之一。该酌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指令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石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