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3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新垦与被告罗似连、成都市军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垦,罗似连,成都市军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3356号之一原告:陈新垦,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似连,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成都市军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兵。原告陈新垦与被告罗似连、成都市军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陈新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新垦已与被告方在庭外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现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新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新垦负担。审 判 员 谢远欣审 判 员 蔡姝娅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