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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5执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丹与李苗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丹,李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执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丹,女,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李苗苗,女,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高丹与被执行人李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晋1125执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苗苗与其配偶高东东共同所有登记在高东东名下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龙堡街10-1号5幢3单元19层1902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苗苗与其配偶高东东共同所有登记在高东东名下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龙堡街10-1号5幢3单元19层1902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常妍芳审判员 刘维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