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长春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祥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祥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5号原告:长春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兴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女,1984年6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祥海,男,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长春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祥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长春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天静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人民陪审员 冯跃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