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高宏与沈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宏,沈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244号原告:高宏,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未杰,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婞,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原告高宏与被告沈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高宏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