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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建刚与李树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刚,李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49号申请人王建刚,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树发,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建刚与李树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树发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树发家庭生活困难,长期患病,其名下无住房、无机动车辆,无工商注册登记。名下存款6031.41元,已经划拨执行,实际执行下余35178.59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26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清平审判员  陈伟峰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山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