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执复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甘肃九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九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州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执复67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甘肃九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赵生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兰州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杨小燕,该公司董事长。复议申请人甘肃九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甘肃九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甘肃九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荣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路金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