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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王正勇与李贺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勇,李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0603执55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勇,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四场。被执行人:李贺群,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总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正勇与被执行人李贺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贺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正勇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永利审判员宋文彬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书记员程涛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