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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金德诉董存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德,柳河县森隆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董存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764号(2017)吉0582民初764号之一申请人:王金德,男,1961年9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人:柳河县森隆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存志,经理被申请人:董存志,男,1961年3月22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王金德诉柳河县森隆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董存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吉0582民初7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柳河县森隆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的锅炉及配套设施(锅炉型号DZW2-0.7-AII)及河北邢台任勇机械总厂生产的热压机一台。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9日。申请人未如期向本院缴纳保全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柳河县森隆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的锅炉及配套设施(锅炉型号DZW2-0.7-AII)及河北邢台任勇机械总厂生产的热压机一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天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