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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桑国仁、王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桑国仁,王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桑国仁,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绍兴市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虎,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再审申请人桑国仁因与被申请人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602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桑国仁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本院(2016)浙0602民初5757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尚欠被申请人借款22万元的事实错误。第一,借条的来龙去脉。涉案的2份借条均于2015年6月1日(其中2015年9月1日90000元的借款日期有涂改,应为2015年6月1日)出具,但这不是申请人所借的款项,而是案外人王阿五向被申请人所借的本金13万元和所欠利息9万元,申请人仅系担保人。2015年6月1日,因被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出具了该两份借条,收回了王阿五出具给被申请人的借条。第二,申请人及案外人王阿五已还清了该两份借条中的款项,包括其中的年利率108%的高利贷利息(俗称九分头利息)。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代还16000元、4月30日还14000元、9月30日还100000元、2016年5月1日还20000元,合计165000元;另外,案外人王阿五已还被申请人本金2万元和利息10万元,两者合计285000元,已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应付借款本息金额。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支付借款及利息,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望依法改判为感。王虎经本院询问称,申请人未归还过一分借款。首先,王阿五与被申请人另有借款关系,他的还款与申请人的借款无关。其次,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转帐凭证总计24.5万元,被申请人确实收到,但此款是归还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其借款共计24万元,余额是部分利息。2015年9月30日,申请人在归还了该笔借款全部本金后,被申请人将借条归还时,用手机拍下了借条原件,拍照的时间显示就在同日。所以,申请人的银行汇款与原审借款无关,其陈述均不真实。被申请人要求维持原审判决,驳回其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桑国仁称其通过银行汇款及现金支付,已还清上述全部借款,但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其所借的另一笔24万元借条的影像证据。根据汇款时间及金额,不排除与该笔借款的关联性。对案外人王阿五向王虎的还款收据,没有证据证明系归还本案借款。综上,再审申请人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再审申请人桑国仁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桑国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仕勇审 判 员  陶珊珊人民陪审员  张建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